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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5 09:11信息来源:技术业务部

1.委托——委托方在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委托检验申请,工作人员了解委托方情况、委托检验目的、检验要求,检查样品是否完整有效并符合检验要求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或具备承检能力。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明确委托方有关信息、样品有关信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商定完成时间等内容,《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双方确认签字生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样品检验——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中指定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标准对委托样品进行检验。

4.出具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检验检测数据编制检验报告,相关质量控制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授权签字人对报告进行批准。

5.领取检验报告——业务受理部门电话通知委托方领取检验报告,委托方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中指定的方式(自取、邮寄等)获取检验报告。

6.异议受理——委托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检验结果有异议,应检验报告规定期限内承检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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