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委托方在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出委托检验申请,工作人员了解委托方情况、委托检验目的、检验要求,检查样品是否完整有效并符合检验要求,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或具备承检能力。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明确委托方有关信息、样品有关信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商定完成时间等内容,《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样品检验——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中指定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标准对委托样品进行检验。
4.出具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检验检测数据编制检验报告,相关质量控制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授权签字人对报告进行批准。
5.领取检验报告——业务受理部门电话通知委托方领取检验报告,委托方根据《检验检测委托单(合同)》中指定的方式(自取、邮寄等)获取检验报告。
6.异议受理——委托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检验报告规定期限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